業務專區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之請求權,自農民死亡之翌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農民生前住所地法院出具之「法院核准備查繼承通知」影本。
  3.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有效期限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4. 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8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無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等情事,如嗣後有其他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主張請領本筆農民退休儲金時,申請人應負責分配或返還之。申請人為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如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時,應依民法特留分之規定,負責分與或返還之。
最後更新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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