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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09年

1.有關以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地方法院准予核定,而非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得否參加農保案
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第1項第4款第2目之2、同目之3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查上開有關「應公證」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證明同條之租賃契約真實性而訂定,並以第2條第6項但書規定,提供更為簡政便民之替代方案。依此,倘申請人已以訴訟方式取得「確定判決」,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取得相當於確定判決效力之證明,而足以證明其租賃契約之真實性,該租賃契約應審認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之意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4日農輔字第1090701274號函》

2.有關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申請參加農保者,以使用許可書之「被許可使用人」本人為限
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之農民,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合法使用政府機關(構)之農業用地且持有相關證明文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此為該會108年3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釋有案。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申請參加農保者,以使用許可書之「被許可使用人」本人為限。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090990451號函》

3.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再參加勞工保險,其勞工保險屬政府基於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多元就業計畫進用人員之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案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6條第2項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再參加勞工保險者,每年不超過180日,得繼續參加農保,其立法理由係鑒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農民常有利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以貼補家用之需求,故容許農民「短暫」同時參加2種不同職域之社會保險,已屬相關社會保險法規中之特例。
又按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但書規定,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180日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係農民因農地流失埋沒,已無可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方參加由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再參加勞工保險者,而不受180日以上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限制。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28日農輔字第1090226833號函》

4. 有關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具工商負責人資格補正事宜
按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以農作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78年6月30日訂定之農保審查辦法,即已明定農民參加農保之各款資格條件,包括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申言之,農民除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以外,尚須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始得參加農保。
本會前於109年8月25日邀集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商業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並獲致依前述審計部意見,辦理農保被保險人具工商負責人資格補正作業之共識,請輔導轄內農會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農會辦理具有工商負責人身分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補正作業,如案件數量過多,請以被保險人年滿64歲4個月、戶籍異動、新加保者及新加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等具時效性之農保資格審認案件,優先辦理;其餘次之。
(二)農會辦理前揭作業時,不宜以其為工商登記負責人而逕予認定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而逕予退保。應就其營業登記項目及下列原則審認:
1. 登記項目屬農業生產性質,且自產自銷,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加保。如:登記A101040食用菌菇類栽培業或F101130蔬果批發業(自產自銷)。
2. 登記項目全非農業生產性質,不符規定,應予退保。如:登記F203020菸酒零售業及F206010五金零售業。
3. 登記項目部分屬農業生產性質,部分非屬農業範疇,因仍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應予退保。如:同時登記A101020農作物栽培業及C306010成衣業。
4. 登記項目如含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農會得僅審查其餘之營業項目是否符合農業生產性質。如:同時登記A101011種苗業及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時,農會得僅審查種苗業。
5. 農會除書面審查外,必要時得依個案情形,辦理現地勘查並以自產自銷原則審認之。
(三)農會理事長如以理事長身分擔任農會相關事業之負責人,因係農會理事長之法定職務,不認定其具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四)農會會員如因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經審查退農保,其會員資格應由農會理事會就主客觀事實審查認定是否符合「實際從事農業」,不因其具有工商業登記負責人之身分,逕認其不符農會會員資格。
查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6項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因身分別之差異,產生加保資格條件不一情形,二者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應予一致,以符公平原則,爰於第6項增列農會會員亦有依該項授權所定農保審查辦法之適用,即不論以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身分申請參加農保者,均一體適用農保審查辦法。故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自105年1月1日起皆須符合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規定,始得繼續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15日農輔字第1090024130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5.有關辦理公司行號負責人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認定疑義案。
按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以農作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應具備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資格條件。
依據農保審查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喪失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故農保被保險人所成立公司行號之營業登記項目,無論最初核准設立時或最近異動後之登記項目,於加保期間均應符合上開審認原則,被保險人始具備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資格條件,並得依規定繼續參加農保。
另查104年12 月30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不論以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身分申請參加農保者,均一體適用農保審查辦法。故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自105 年I 月1日起皆須符合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規定,始得繼續參加農保,併予敘明。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15日農輔字第1090239954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6.有關都市計畫內景觀保護區土地,是否能作為申請參加第三類健保新加保之農地案
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健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應持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之「農業用地」,並從事農業生產,始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身分申請參加健保。
前述所稱「農業用地」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1目至第3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係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定,該條第4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為農業用地。
查本會90年4月6日(90)農企字第900010118號函送本會召開研商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執行事宜會議紀錄案(諒達),其中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略以:「財政部74年曾函釋略以臺北縣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之生態、地質、景觀、古蹟、海域資源及一般保護區均屬都市計畫保護區,故各縣市都市(特定區)計畫之各種保護區,仍得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第37條及第38條之適用。」爰此,旨案景觀保護區土地屬都市計畫保護區,申請人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自得依健保審查辦法規定,以該筆土地申請加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0月30日農輔字第1090242341號函》

7.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具公司行號負責人身分,其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為作物栽培服務業時,該被保險人農保資格審查疑義案
按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以農作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農民,始得參加農保。
查經濟部「公司行號與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有關「A102050作物栽培服務業」之定義,係從事作物之種植、栽培、保護、採收等服務,包括農地耕種、作物栽培、作物保護、土壤處理及施肥、作物採收等機器或人力操作之行業。次查農保審查辦法90年5月9日修正時,業已刪除接受委託經營及以雇農身分參加農保之規定。故倘經個案事實認定,被保險人係受僱、受託從事農業機械代耕,而獲致報酬為業者,自因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而未符農保審查辦法之規定。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6日農輔字第1090243716號函》

8.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97年11月27日以前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與農保重複時,其農保資格補正之處理作業
有關旨揭農保被保險人97年11月27日以前勞、農保重複農保資格補正之處理作業,依內政部96年8月8日台內社字第0960119701號函略以,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應自參加勞保之前1日退保,嗣勞保退保重新申請加入農保,其重新申請加入農保之加保資格應依其當次勞保退保時之農保相關法令審查,倘符合加保資格條件經審查通過者,其保險效力得自其勞保退保之次日起開始起算之規定辦理。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2月31日農輔字第1090256842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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