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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10年

1.農民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並經地政機關註記禁止分割、合併、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自有農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之資格審認案
按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及第2目明定,農民應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業用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且符合農保審查辦法其他規定,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依據內政部109年12月7日台內地字第1090145602號函略以,依土地徵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3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徵收後,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增加農作改良物,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工作。至公告徵收前已種植之農作改良物,參酌本條例第21條第2項前段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要旨,農地與其土地改良物一併公告徵收者,應於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即停止於該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如僅農地被公告徵收,其土地改良物未一併徵收,則應於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始停止於該筆農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故依本條例第21條規定及上開內政部函意旨,農民之農地經公告徵收後,至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則以旨案土地申請參加農保,農保審查小組應就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是否發給完竣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依個案事實審認之。惟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故農民於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應停止於該筆農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自不得以該筆農地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18日農輔字第1090254123號函》

2.有關農民得否持當期作申辦停灌補償之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及應檢附何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1)按農保係針對實際務農者所規劃之職域性社會保險,農民參加農保應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及「以農維繫生計」之事實。爰「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農民應從事農業生產達一定規模,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2)為保障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農民,於休耕期間新申請參加農保之權益,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及第3條明定,倘其能提出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及前一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得視為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從事農業工作。
(3)依此,農民倘前一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當期作因應水情嚴峻,配合政府政策休耕並經本會農田水利署審核符合停灌補償標準者,應尚符合前開規定之意旨。
(4)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刻正辦理110年第一期作停灌補償勘查作業,故農民持當期作申辦停灌補償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時,各基層農會得依該署各管理處轄區,函請各管理處回復查核結果,確認該農民所持農地是否符合停灌補償標準,以作為農保審查辦法第3條第10項所定「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之替代。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7日農輔字第1100217736號函》

3.有關公司行號負責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疑義案。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年滿15歲以上。(二)每年實際從農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查78年6月30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授權所定之農保審查辦法,即已明定農民參加農保之各款資格條件,包括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申言之,農民除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以外,尚須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始得參加農保。
貴府函詢「公司行號負責人是否包括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關職務者」一節,查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次查本會為定期函報審計部有關工商業負責人參加農保清查結果,前於109年8月7日農輔字第1090023744號函請經濟部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迄今擔任工商業負責人資料,復為明確勾稽比對內容,業於該函說明二(一)敘明,公司負責人應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
至有關「申請人有實際從事農業耕作,並無實際執行公司行號業務,僅為生計酌予投資,得否從寬認定其加保資格。」一節,仍請貴府本主管機關權責,輔導轄內農會依前開審認該申請人是否具工商業負責人身分後,再依本會109 年9月15日農輔字第1090024130號函及農保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農保資格審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219630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4.有關農會辦理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具商工業負責人身分加保資格審查疑義案。
查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又經濟部89年9月20日經商字第89218682號函略以,商業申辦歇業登記或經撤銷登記後,該商業主體即已屬消滅。復次,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完成歇業登記該商業主體已屬消滅;但商業辦理停業登記後,其商業主體並未消失,仍得申請復業登記。兩者商業狀態尚屬有別。
依此,農保被保險人如經比對具商工負責人身分,但經查其加保期間該商業確實已完成歇業登記,商業主體即已消滅。因其未具有商工負責人身分,自得繼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另,所詢○○農會被保險人○○○君為○○林業行之負責人,經營項目為「木材批發業」或「建材零售業」等項目,是否符合自銷自產之審認規定一節,按農保被保險人係以銷售其自力耕作產出之農產品為業,由於事涉個案情形認定,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農保審查辦法及本會109年9月15日農輔字第1090024130號函等相關規定輔導農會辦理之。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7日農輔字第1100218446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5.農民持「經公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委託經營契約」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是否符合以承租農業用地參加農保之規定案。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2及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農民以本人或其配偶向政府機關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檢附與政府機關訂定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次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104年11月24日輔事字第1040096745號函及同年12月2日輔事字第1040101135號函所釋,退輔會所屬農場機構與民眾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並非「農地租賃契約」。故貴府所詢「經公證之退輔會武陵農場委託經營契約」,尚與前開規定農民以承租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檢附之文件有別。
另查農審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農民申請參加農保如為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者,應檢具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故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除以「經公證之退輔會武陵農場委託經營契約」作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外,仍應檢附退輔會出具該農民確有於該筆農地上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始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
為簡政便民,退輔會出具之確有農業經營證明文件,可視為農審辦法第3條附件1所定「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17日農輔字第1100712729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6.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具工商業負責人身分加保資格審查疑義案。
按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以農作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78年6月30日訂定之農保審查辦法,即已明定農民參加農保之各款資格條件,包括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申言之,農民除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以外,尚須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始得參加農保。
查本會前揭110年5月27日號函略以,完成歇業登記該商業主體已屬消滅;但商業辦理停業登記後,其商業主體並未消失,仍得申請復業登記。兩者商業狀態尚屬有別。綜上,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如經比對具工商負責人身分,查其加保期間該商業已完成歇業登記之加保資格疑義一節,依前開等規定,農民於加保期間如具有工商業負責人身分,該段期間因已不符加保要件,應辦理退保事宜,而非謂只要該商業辦理完成歇業登記後,因商業主體消失,自得繼續為農保被保險人,無需辦理退保手續。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7月2日農輔字第1100222088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7.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具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資格疑義案。
按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從業人員應參加不同之社會保險。農保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為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自78年6月30日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即規定,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為農民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之一,故本項非新增規定。申言之,農民除持有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外,亦須符合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始得參加農保。
查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此為公司負責人之明文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如具有工商業負責人身分,則未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資格條件,依規定應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惟其如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時,仍得再次申請參加農保,權益仍獲有保障。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7月14日農輔字第1100226121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8.有關農民申請調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傷害給付類型作業方式,為因應疫情規劃申請人員分流案。
為兼考量農會行政量能及因應疫情實務需要,有關農民申請調整傷害給付類型之作法,在實質調整仍維持每年2次的頻率下,規劃讓農民可隨時臨櫃填表之配套作業方式由農會彈性收件。至農民填表日期所對應之申請日期,說明如下:
(一)5月或11月填具申請書:填表日期即為申請日期。
(二)當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填具申請書:視為次年5月1日為申請日期。
(三)當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填具申請書:視為當年11月1日為申請日期。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110年8月20日農輔字第1100023711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9.為審查農民「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資格條件,有關「獨立董事」是否為公司負責人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8月30日函說明,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為健全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係指具有獨立性及專業性可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及提供客觀意見之董事,與一般董事同為公司法第8條所規範之負責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第8條所規範之負責人。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110年9月10日農輔字第1100235720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10.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農保、勞保及職業工會之資格審認標準疑義案。
查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職業工會會員應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例如駕駛員、泥水工等。
次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2項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已參加農保之農民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日,係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得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與農保被保險人再參加職業工會,仍屬有間。
綜上,依前開規定,農民為職業工會會員者,既具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勞工身分,而同時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自難謂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規定。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110年11月17日農輔字第1100247344號函○○市政府》

11.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參加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或「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而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案。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2項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再參加勞保者,每年不超過180日,得繼續參加農保。其立法理由係鑒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農民常有利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以貼補家用之需求,故農民得「短暫」同時參加2種不同職域之社會保險。
前開每年參加勞保日數之計算方式,係以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參加勞保之日數作計算,如當年度參加勞保累計未超過180日且符合參加農保相關規定,則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農保被保險人參加「安心就業計畫」或「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而參加勞保時,其重複加保日數限制規定及日數計算方式,依前開方式辦理。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110年12月13日農輔字第1100024625號函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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