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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作業

  1. 有關按月定期發給農民退休儲金案件,於核發最後1期農退儲金時,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該如何計算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此為農民請領農退儲金時,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計算規定。
    查農民按月領取農退儲金期間,其個人專戶內尚未核發之餘額,仍於農民退休基金進行投資運用,其衍生之收益如何分配,前開辦法並未明定,惟該收益理應分配給農民,故於計算發給農民最後1期農退儲金時,比照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9月8日農輔字第1110240108號函》
  2. 有關農民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是否屬於退職所得,及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農退儲金是否應計算遺產稅疑義案
    經財政部110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000517970號函核釋意見,農民請領之農退儲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辦理;農民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農退儲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4月21日農輔字第1100214045號函》
  3. 有關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後死亡,應發給之當期農民退休儲金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應否適用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7條規定發給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農民於請領農退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1次請領農退儲金;同條第2項規定,已領取農退儲金者,於未屆第15條第3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2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農退儲金個人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依此,當農民提出請領農退儲金之手續完備,勞保局尚未發給農退儲金前死亡,由於該筆第1期農退儲金款項,尚未由農退儲金個人專戶匯入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屬於農民尚未開始領取農退儲金前死亡之情形,應依上開規定,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退儲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26日農輔字第1100206519號函》
  4. 有關農民僅提繳年滿65歲當月或前1個月之農民退休儲金,即提出請領,惟該提繳金額尚未繳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於個人專戶未有金額之情況下,農退儲金應如何發給疑義案
    查「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農退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次查「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個人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個人專戶者,應由其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金額中沖還。
    考量旨揭個人專戶未有金額入帳可資發給,若以已提繳論先計發農退儲金,如屆期又未繳入時,將無法由請領金額中沖還。故農民僅提繳年滿65歲當月或前1個月之農退儲金,即提出請領,先不予核發,並請農民俟提繳金額存入個人專戶後,再重新提出請領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2286號函》
  5. 若有農民於110年3、4月份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因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尚未公告收益率,該如何計算收益之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因農退儲金開辦初期,基金運用局尚未公告收益率,無法依上開規定,以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故以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平均年收益率計算其累積收益,並自農退儲金開始提繳之日起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8日農輔字第1100022239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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