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

提繳作業

  1.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農地被徵收續保期間內戶籍遷移,其農民退休儲金得否追溯至戶籍遷入之日起繼續提繳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繳農退儲金之資格條件為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同條第3項規定,農民提繳農退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次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另依內政部95年12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50195322號函及100年10月25日台內社字第1000197782號函釋內容,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應改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經投保單位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並通過其保險資格,其保險效力始得自當次戶籍遷入之日開始,從而是類農保加保案件之審查,核屬事後審查程序之補正。
    承上,提繳農退儲金之農保被保險人,當有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致農保退保之情形,亦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由戶籍遷入之農會審查提繳農退儲金之資格條件,並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於審查符合規定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提繳農退儲金。惟該農退儲金之資格審查,應與農保資格審查相同,屬事後審查程序之補正,故經戶籍遷入農會審查農退儲金資格符合規定者,其農退儲金應與農保保險效力相同,自戶籍遷入之日開始提繳。
    另提繳農退儲金之農保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之農保續保期間,依本會110年2月17日農輔字第1100022299號函釋,續保期間得繼續提繳農退儲金。故其續保期間倘發生戶籍遷移情形,其農退儲金亦應於審查程序補正後,追溯自戶籍遷入之日起開始提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8日農輔字第1120202575號函》
  2. 有關農會申報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因地方政府對於農會辦理實質審查結果存有疑義,交由農會再次審查時,其農退儲金該如何計繳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農會應於審查農民符合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提繳農退儲金。次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會應將農退儲金申請書、現地勘查紀錄、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退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地方政府應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
    鑑於地方政府認為農會審查結果存有疑義,通知農會再次審查,仍有審查通過之可能。故參酌本會110年2月22日農輔字第1100022294號函(諒達)之作法,宜由地方政府通知農會再次辦理農民之資格審查時,副知勞保局暫緩計算及扣繳農退儲金。俟農會再次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勞保局。若再次審查通過,可恢復提繳農退儲金;若再次審查不通過,則取消提繳農退儲金申報,以維護農民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9日農輔字第1120700469號函》
  3. 有關持河川公地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如申請加保時已有完成現地勘查及農業經營訪談程序,於申請參加農民退休儲金時,得免請農民再次說明農業經營方式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2款規定,農會審查農民申請參加農退儲金時,應確認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通知申請人於現地勘查或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若申請人已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或第8條第6項規定說明農業經營方式,基於申請人於加保時已確認其農業經營方式,故申請參加農退儲金時免再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以為簡政便民。
    農民可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地方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公所辦理現況勘查,並訪談申請人實際耕作能力及現況,填具「河川公地農業經營現地勘查紀錄表」及「河川公地農業經營訪談紀錄表」。嗣後,地方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知農會,由農會依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綜上,持河川公地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訪談申請人實際耕作能力及現況,實質上與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或第8條第6項規定說明農業經營方式,具有相同效果。故持河川公地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申請參加農退儲金時,得將訪談申請人實際耕作能力及現況,視為申請人已依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或第8條第6項規定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並符合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意旨,得免請申請人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28日農輔字第1110024403號函》
  4. 有關農民申請自始放棄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或農會申報提繳比率錯誤,致有溢繳農退儲金情事,其已分配之盈虧累計正值金額,得否結算退還農民及主管機關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1項規定,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農退儲金提繳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分別退還農民及扣還主管機關。次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勞保局結算已分配之盈虧累計金額如為正值,應各2分之1退還農民及扣還主管機關。
    至農民申請自始放棄提繳農退儲金及農會申報提繳比率錯誤一節,因其提繳之法律關係已不存在及為保障農民權益,溢繳之農退儲金及已分配之盈虧累計正值金額,宜比照上揭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0月26日農輔字第1100243955號函》
  5. 有關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後,如有未繳納金額,得否請求補繳疑義案
    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下稱農退儲金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略以,農民自願停止提繳農退儲金,農會應於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退儲金。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農民應提繳農退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6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依農退儲金條例第8條及第11條規定,農民自願或視同停止提繳農退儲金後,因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爰不得補繳。故於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未結束前,農民如欲補繳未繳月份之農退儲金,得最多補繳申請前5個月之金額,且須一次繳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3月3日農輔字第1100022302號函》
  6. 有關農民參加農保後,因農地被徵收而得繼續參加農保期間,可否(繼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疑義案
    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下稱農退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繳農退儲金者應為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同條第3項規定,農民提繳農退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次按「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已參加農保之農會會員自耕農、非會員自耕農及其配偶,因農地被徵收或與需地機關已協議價購尚未徵收前,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者,依同要點第4點得以在規定期限內繼續參加農保,為農保被保險人。
    綜上,符合上開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者,因農地被徵收,屬不可歸責於其事由,其於續保期間,仍為農保被保險人,依農退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得提繳農退儲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17日農輔字第1100022299號函》
  7. 農民同月份在不同農會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如各農會實際提繳日數合計大於30日,提繳金額之計算疑義案
    依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農退儲金採按月計算,每月以30日計;開始或停止提繳之當月未全月提繳者,依實際提繳日數按每月30日比例計算。
    農民於農會停止提繳農退儲金後,同月份於其他農會開始提繳農退儲金,於各該農會未全月提繳者,應依上開條文規定,依實際提繳日數按每月30日比例計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2199號函》
  8.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持有加保之農地,因配合政府休耕政策而繼續參加農保期間,得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疑義案
    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下稱農退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繳農退儲金者應為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第2條第7項規定「農民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第1項第4款之從事農業工作。」爰符合前揭農審辦法第2條第7項規定者,視為從事農業工作,為農保被保險人,自得依農退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繳農退儲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2173號函》
  9. 有關農民參加農保後,因農地被公告為污染地得繼續參加農保期間,可否申請(繼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疑義案
    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繳農退儲金者應為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持有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於公告解除列管前,得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繼續參加農保。
    綜上,符合農審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既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申請提繳農退儲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8日農輔字第1100022285號函》
  10. 有關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期間,得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疑義案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2項但書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可繼續參加農保。另依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日。前開規定係基於農民常常因為經濟或季節性因素而兼業打零工或利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以貼補家用,為反映農民實際需要,爰明定農保被保險人僅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保,可繼續保有農保資格。
    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目的,係為貼補家用,該等農民仍係以農為業。農退儲金係為保障以農為業者之退休生活,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如符合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再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仍可提繳農退儲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2日農輔字第1100022193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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