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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一、投保對象
  • 職業工會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由工作所在地之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 漁會甲類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會甲類會員(指遠洋、近海、沿岸、淺海養殖、魚塭養殖、湖泊及河沼漁民),由所屬區漁會申報加保。
二、投保手續
  • 加保規定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其所屬會員入會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加保-應備表格
  • 退保規定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其所屬會員退會之當日填寫退保表申報退保,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非於退會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退會之當日24時止。但未退會,職業工會、漁會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退保-應備表格
  • 投保薪資申報規定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按會員的月實際收入所得申報,級距上限為45,800元,下限為最低工資。職業工會、漁會於申報會員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月薪資總額」欄位請依其月實際收入所得填寫,本局將會自動歸級至相對應的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例:會員每月收入為72,000元,於申報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月薪資總額」欄位請填寫為72,000元,勞工保險投保級距將歸級為45,800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將歸級為72,800元。)
    投保薪資調整-應備表格
三、保險費計收方式
  • 保險費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收11.5%。
  •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比率: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0%,漁會被保險人自行負擔20%。
  • 開單方式及繳納期限:勞工保險保險費按月開單計費,又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例:114年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本局於114年2月25日前寄發,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14年4月15日(繳納寬限期滿日)前向本局繳納。
四、投保注意事項
  •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實際從事工作的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勞工、漁會甲類會員,始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區漁會申報加保,無從事工作、受僱固定事業單位的勞工,非為職業工會、漁會投保對象。
  • 雙重加保注意事項
    1.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另由公司、行號雙重加保,請於接到本局雙重加保通知之10日內,以雙重加保通知所附退保表申報會員退保,其於文到10日內申報退保者,追溯自勞工由受僱單位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重複計收。
    2. 未以本局雙重加保通知所附退保表辦理退保者,應在所送退保表上註明本局雙重加保通知函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並於雙重加保通知文到10日期限內申報退保者,亦予以追溯退保。
    3. 未於期限內申報退保者,就退保表寄局之日起受理退保,保險費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止。
    4. 職業工會漁會雙重加保作業操作手冊(點此下載)
最後更新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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