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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加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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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而職業工會、漁會應於其所屬會員入會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職業工會會員部分
  1. 工會之組織成員應依工會法規定辦理。未從事工作及非從事本業工作者應不具備會員資格,不得申報加保。其中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不得申報加保;非本業工作成員則將因職災事故認定產生爭議,影響勞工權益。對已加保之會員,亦應定期清查投保資格,凡已轉業或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應予申報退保。
  2. 並非所有具備會員資格者均可由工會申報加保,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加保。
  • 漁會會員部分
  1. 詳實審查會員資格,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甲類會員(指遠洋、近海、沿岸、淺海養殖、魚塭養殖、湖泊及河沼漁民),始應由所屬區漁會申報加保。
  2. 受僱魚塭主之甲類會員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魚塭主如僱有員工即非屬自營作業者且為乙類會員,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3. 從事漁業周邊行業之勞工,如: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漁船清艙及漁貨加工運銷、賣魚、補網者,非屬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4. 漁會應定期清查會員之戶籍及工作狀況,有死亡、遷移戶籍或轉業者,應予辦理出會退保。
 
退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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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雙重加保通知應如何處理
  1.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另由公司、行號雙重加保,請於接到本局雙重加保通知之10日內,以雙重加保通知所附退保表申報會員退保,其於文到10日內申報退保者,追溯自勞工由受僱單位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重複計收。
  2. 未以本局雙重加保通知所附退保表辦理退保者,應在所送退保表上註明本局雙重加保通知函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並於雙重加保通知文到10日期限內申報退保者,亦予以追溯退保。
  3. 未於期限內申報退保者,就退保表寄局之日起受理退保,保險費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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