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之勞保被保險人,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出院止,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基於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請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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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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