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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可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於參加勞保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即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被保險人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有下列情況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勞保給付,再由本局審查認定:

一、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如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亦可申請。

二、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請領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因染疫死亡,其遺屬得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如懷疑染疫與職場工作相關,可就近向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尋求診斷。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名單,請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
  • 被保險人如主張係職業因素染疫,除前述各項給付的應備書件外,請一併敘明工作內容、罹病原因及經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與確診者接觸資料、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文件、PCR檢測結果等),經本局就個案事實狀況,綜合審查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 詳細給付權益資訊,可至「勞保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生活補貼、保費緩繳、給付權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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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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