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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老年、身心障礙)

我因疫情影響未能回國,原來已領取的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老年、身心障礙)停發了,要如何申請繼續領年金?

(1)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
A.您必須是109年1月1日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於109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因疫情未回國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者。
B.如果是在彈性措施適用期間內(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曾返國恢復戶籍,嗣後又再次因出境滿2年戶籍遭遷出者,仍屬適用對象範圍。

(2)申請期限至什麼時候?
答:自即日起就可以申請,但最晚要在113年6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如何申請?
答:
A.請以「書面」並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已回國恢復戶籍者免附)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B.前經勞保局同意續發給付者,如在國內未設有戶籍,應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如前檢具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迄今已逾1年者,仍應重新檢附前述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始得繼續適用彈性措施至112年12月31日止。

貼心叮嚀:
(1) 您的「書面」必須親自簽章及載明身分證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及E-mail等基本資料,並敘明因受限疫情無法返國及申辦事項。
(2)「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是您僑居當地之證明書或居留證等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是外文時,要包含中譯本,經居住地之規定方式及程序辦理驗證。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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