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接續納保資格

我因疫情無法歸國致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以致國民年金保險停保了,要如何申請接續納保?

(1)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
A. 您必須是109年1月1日當日有參加國民年金且持續加保,陸續因出境2年,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才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B.如果是在彈性措施適用期間內(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曾返國恢復戶籍,嗣後又再次因出境滿2年戶籍遭遷出者,仍屬適用對象範圍。

貼心叮嚀:
如果您在109年1月1日以前已出國退保,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2)申請期限至什麼時候?
答:自即日起就可以申請,但最晚要在113年6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如何申請?
答:
A.請以「書面」並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已回國恢復戶籍者免附)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
B.前經勞保局同意接續納保者,如在國內尚未設有戶籍,免再提出申請,勞保局即逕予通知延長納保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

貼心叮嚀:
(1) 您的「書面」必須親自簽章及載明身分證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及E-mail等基本資料,並敘明因受限疫情無法返國,欲自退保日起接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2)「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是您僑居當地之證明書或居留證等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是外文時,要包含中譯本,經居住地之規定方式及程序辦理驗證。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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