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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1. 一、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僱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受僱者,並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之雇主(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者,不適用本補助)。
  2. 二、補助金額:
    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3. 三、申請流程及應備書件:
    1. (一) 雇主於受僱者請畢「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
      1.申請書(如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僅1人,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受僱者相關資料並請其親自簽名或蓋章;如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有2人以上,除填寫申請書外,請一併檢附受僱者名冊及每位受僱者之聲明書)。
      2.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二) 基於審查之必要,雇主應依勞保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3. (三) 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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