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僱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受僱者,並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之雇主(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者,不適用本補助)。
- 二、補助金額:
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 三、申請流程及應備書件:
雇主於受僱者請畢「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得擇一以下方式向本局申請補助:
- (一) 線上申請:
由投保單位授權指派經辦人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受僱者檔案可於線上填寫或以檔案匯入,詳細申辦流程請下載「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申辦操作手冊」)
小提醒:如登入系統後未見「給付申辦作業」或該作業項下沒有「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申辦」,應由單位之授權管理者使用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指派作業」,新增投保單位經辦人之「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權限。
- (二) 書面申請應備具下列書件:
- 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申請書(如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僅1人,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受僱者相關資料並請其親自簽名或蓋章;如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有2人以上,除填寫申請書外,請一併檢附受僱者名冊及每位受僱者之聲明書)。
- 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基於審查之必要,雇主應依勞保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