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111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月22日農輔字第1110022073A號令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並定自111年1月25日起施行。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第2條、第3條及第6條:
訂定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農(下稱退伍青農),除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參加農保外,其加保資格條件應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所定之資格條件,並增訂其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檢附之文件及農會受理退伍青農申請加保之作業程序。
二、第4條、第6條及第8條:
為強化農保審查小組對於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認定,將小組成員由農會會務部主任調整為推廣部主任,並訂定基層農會於審查農民參加農保或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或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情形。
本次修正後之條文,請參詳本網站便民服務/法令規章/農保法規/一般法規/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