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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11年

  1. 農保被保險人因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職業訓練而參加勞保仍受180日之限制
    按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但書規定,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再參加勞保者,不受180日之限制。對於前述不受180日之限制規定,其立法意旨係指如位於921地震災區等情形農地,致農地已無可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方參加由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再參加勞保者,而不受180日以上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限制。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職業訓練而參加勞保,是否可不受勞、農保重複加保每年不得超過180天之規定限制一節,考量農保係以農為業者之職域性社會保險,如再予放寬解釋,則從事農業日數將低於非從事農業日數,與農保條例立法意旨有違。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月17日農輔字第1110201401號函復○○市政府》
  2.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加保之受污染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後,其農保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資格疑義案
    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於第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4項)被保險人所持參加本保險之農業用地,於參加本保險期間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規定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於公告解除列管前,得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繼續參加本保險。(第5項)農會應於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解除列管後3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不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旨在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參加農保之農地,經依法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如再經環境保護機關進行短期(約需2至4年)農地土壤改善,至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解除,仍可恢復農業生產使用,故其得繼續參加農保。
    旨案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加保之受污染農地設置綠能設施,由於未進行農地土壤改善,難以期待可恢復農業生產使用,未符前開立法意旨,自無農保審查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得繼續參加農保之適用。
    至於農民所持加保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後,是否影響請領老農津貼資格一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老年農民申領老農津貼時,須年滿65歲,為農保被保險人,且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始得申領;於請領老農津貼後,縱因故喪失農保資格,並不影響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復依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倘請領人屬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須符合排富規定之規範,方得請領老農津貼。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25日農輔字第1110221232號函復○○市政府》
  3. 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加保農業用地,出租予能源業者設置漁電共生,該被保險人農保資格疑義案
    農保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業用地,出租予能源業者設置太陽能光電漁電共生,並訂定土地租賃契約書,於原有魚塭從事水產養殖,其農保資格審認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倘係由能源業者於原有魚塭從事水產養殖,則該被保險人已無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事實,與前開農保條例及農保審查辦法規定未合,自不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施設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倘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係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並經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在案,且被保險人與光電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約定,由被保險人持續於原有魚塭繼續從事水產養殖,並經投保單位查明該被保險人於原有魚塭從事養殖工作屬實,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時,旨案被保險人始得繼續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21日農輔字第1110223175號函復○○縣政府》
  4. 有關以室內固定農業設施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應檢具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疑義案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略以,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自有一定面積之農業用地(下稱農地),或以自有農地依法令核准設置達0.05公頃以上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並從事農業生產。又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室內固定農業設施申請參加農保,應檢具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合先敘明。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前述農保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係指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綜上,有關貴府函詢農民持「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一節,依上述規定,該登記證與前開依法令核准設置之自有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尚屬有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27日農輔字第1110245912號函復○○縣政府》
  5.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申請人開設地政事務所,並加入公會執行業務中,是否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疑義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第6次修訂之職業標準分類,地政士之職業分類為法律及有關助理專業人員,定義為提供產權移轉相關法律事務服務之人員,工作內容包括準備有關不動產移轉或其他相關登記事項之文件。與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尚屬有別。...本案申請人經農會查詢「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料系統」領有效期內地政士開業執照,縱其未辦理商業登記,仍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依規尚不得參加農保。倘申請人表明確無執業情形,則依內政部建議應請其辦理註銷開業登記,俾符實情。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農輔字第1110254953號函復○○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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