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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及適用對象

立法目的

鑑於社會勞動型態改變,非典型勞動人口及零工經濟增加,且自然人雇主經常有臨時或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情形,為保障該等勞工之工作生活安全,故專為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設計特別加保制度,渠等可透過簡易投保管道參加職災保險,使其工作發生職災事故時可取得基本生活保障。

適用對象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包含下列人員:

  1. 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 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 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 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投保人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又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整理如下:

  身分一 身分二 身分三
被保險人 自然人雇主及其僱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提供勞務之童工
投保人 自然人雇主 勞工本人 受領勞務者
(如廣告公司)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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