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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及投保規定

保險效力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效力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至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2. 預辦加、退保:向後指定生效日期者,申報完成並繳納保險費後,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該指定日之當日零時起算,至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投保期間

為提供臨時或短暫性從事勞務工作者,可便利快速參加職災保險,保障其工作生活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人得於到職日前10個日曆日內預約申報加保,又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6個月。

投保薪資

  1.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8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稱特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本局)申報。又特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不得申報調整。
  2. 依照前開辦法之附表,特別加保之投保薪資等級共分為基本工資(113年為27,470元)、30,300元、34,800元、40,100元及45,800元等5級。投保人(自然人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保險費率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7條規定,特別加保之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111年5月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平均費率辦理,故111年5月至113年特別加保保險費率為0.2%。此外,前述保險費率自施行之日起,每3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被保險人最近三年期間之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訂定,並公告之。

計費方式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9條規定,特別加保的保險費係按實際加保天數、保險費率及月投保薪資計算,例如王某透過特別加保管道,以34,800元申報111年5月5日至111年6月12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共加保39天,保險費合計為91元,計算方式如下:

投保薪資 費率 加保期間 天數 保險費(元)
四捨五入前 四捨五入後
34,800 0.2% 5/5~5/31 27 62.64 63
6/1~6/12 12 27.84 28
合計 91

公式為投保薪資 x 費率 x 加保天數 /30(跨月時應分開計算再加總)。

※注意:即使全月加保,亦以實際加保天數計算保費,與勞(就)保不分大小月均以30日計算不同。
例如陳某透過特別加保管道,以34,800元申報111年5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參加職災保險,共加保31天,保險費合計為72元,計算方式如下:

投保薪資 費率 加保期間 天數 保險費(元)
四捨五入前 四捨五入後
34,800 0.2% 5/1~5/31 31 71.92 72
合計 72

其他規定

  1. 加保期間如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均按申報當年度之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2. 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另本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3. 參加本保險者,應全額繳費,不適用本法及其他法令有關保險費免繳或補助之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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