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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公告職災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為何?

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9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037號公告:「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3項第3款之人員」,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

上述所稱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指下列人員:

  1.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提供或轉介以工代賑,指派工作之人員。
  2.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其他同性質法令,推介至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勞動部基於促進就業目的所定計畫或方案之進用人員。
  4. 其他依法令具有公法救助關係,受指派工作或進用,提供勞務並受有報酬之人員。

前述人員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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