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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災保險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認定方式與勞工保險有無不同?

受僱勞工的工資認定方式,災保與勞(就)保規定相同,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之。至其他適用災保之對象,另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明訂各類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規定如下表:

※各類被保險人之災保月薪資總額一覽表

類別 月薪資總額定義
1.受僱勞工 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
不適用勞基法 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及建教生 生活津貼
3.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 訓練所得之津貼或給與
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從事勞動所獲致報酬或經營事業所得
5.自營作業者 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所獲致之報酬
6.外僱船員、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者 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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