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加保之立法目的,係為提供臨時或短暫性從事勞務工作者,可便利快速參加職災保險,保障其工作生活安全。又為避免長期僱用勞工之雇主,因規避其他勞動成本而透過特別加保申報,故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