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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果我申報之加保期間有跨年度時,保險費如何計算?

加保期間如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9條規定,均按申報當年度之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例:某甲於113年11月25日申報加保,加保期間自113年11月25日至114年1月25日,投保薪資為基本(最低)工資(113年為27,470元、114年為28,590元),雖然其加保期間跨至114年,惟上述期間之保險費仍以投保薪資27,470元及保險費率0.2%作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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