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期間如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9條規定,均按申報當年度之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例:某甲於112年11月25日申報加保,加保期間自112年11月25日至113年1月25日,投保薪資為基本工資(112年為26,400元),113年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雖然其加保期間跨至113年,惟上述期間之保險費仍以26,400元作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