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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已請領職災年金給付,於本法施行後尚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可否主張改以本法年金給付基準計算,發給給付金額?

不可以。被保險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給付,於本法施行後,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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