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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所有自費醫材皆可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為增進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醫療給付權益,並兼顧保險資源有效運用,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差額費用。被保險人可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核退健保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檢核表」,先予確認就醫選用之特材品項是否符合檢核表所列品項,如選用全自費之醫療材料,因屬健保署未納入全民健保給付之項目,亦非屬職災醫療給付之項目,故仍須由選擇使用之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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