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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災害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基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請領順序:

  1. 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 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問答4

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 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者):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3. 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4.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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