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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

受僱登記有案單位之勞工及家事移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零時起算,至離職當日24時停止,因此,投保單位延遲或提前申報所屬勞工加、退保,均不影響其保險效力。

惟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於勞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其加、退保,如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退保者,將核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定額罰鍰,並限期改善、連續處罰及公布違規事項。另外,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勞工申報加保,致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勞工仍得請領給付,本局將另向雇主追回給付金額。

至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自投保單位將加、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及當日24時停止。惟投保單位未於雇主實際從事勞動之當日申報加保者,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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