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適用對象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規定參加職災保險:

  1.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如下:
    1. (一)、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1. 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2. 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3. 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2. (二)、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
    3. (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第一點規定工作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1. 雇主之配偶。
      2. 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3. 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
  2.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3.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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