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罰則

投保單位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者,應分別依規定核處罰鍰:

  1. 未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及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2. 未負擔應負擔保險費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2款及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第19條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負擔職災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及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3. 未備置員工名冊及出勤領薪資料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1款及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未備置相關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及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4. 拒絕提供訪查資料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4條及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保險人(本局)查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5. 長期積欠保險費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2款及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經保險人依第21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20%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繳納,且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6. 名譽罰內容
    投保單位、雇主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05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