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標準

失能給付

(一)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二)年金給付:

  1. 完全失能:
    •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2. 嚴重失能: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3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②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 部分失能:
    •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三)失能年金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3,083元(113年5月起,金額由12,400元調整為13,083元),最長為5年。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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