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手續

  1. 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醫師)診斷,因同一職業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再延長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2. 應備書件如下:
    • 退保後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職業病診斷書。(須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之醫師出具)
    • 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職業病診斷書已詳載職歷內容者免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12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