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資格

  1. 失能津貼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同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申請失能津貼。
  2. 照護補助
    被保險人經請領退保後罹患職業病失能津貼,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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