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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同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死亡,遺有下列遺屬,得由當序遺屬申請死亡津貼: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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