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籍移工死亡,或被保險人之遺屬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如何申請職業災害死亡給付?
- 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 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 委託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足資辨識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英文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大陸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我國駐港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