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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津貼的請領資格、遺屬請領順序、給付標準及應備書件各如何?

  1. 請領資格:
    勞工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得申請死亡津貼。
  2. 遺屬請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勞工扶養之孫子女。
    (5)受勞工扶養之兄弟姊妹。
  3.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退保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但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低於死亡時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一級計算發給。
    例如:退出職災保險時的平均投保薪資為33,000元,可請領33,000元x45個月=1,485,000元。
    (2)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例如:已領取失能津貼800,000元後,再申請退保後職業病死亡津貼,經計算應發給死亡津貼1,485,000元,經扣除失能津貼後實發差額685,000元。
  4. 應備書件:
    (1)退保後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津貼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4)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5)職業病診斷書。(須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6)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7)曾因同一退保後職業病領取醫療補助或失能津貼者,得免附(5)及(6)之書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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