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勞工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得申請死亡津貼。
遺屬請領順序: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勞工扶養之孫子女。
- 受勞工扶養之兄弟姊妹。
發給基準:
按勞工退出職災保險時之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
例如:退出職災保險時的平均投保薪資為33,000元,可請領33,000元x45個月=1,485,000元。
應備書件:
- 退保後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 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勞工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 職業病診斷書。(須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 曾因同一退保後職業病領取醫療補助或失能津貼者,得免附(5)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