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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申報調整的規定與勞保有無不同?

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規定與勞(就)保相同,亦即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本局);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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