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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災保險的適用對象為何?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登記有案單位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適用範圍可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舉例如下:
  1. 領有執業證照:如律師、會計師。
  2. 依法已辦理登記單位:如公司、行號、工廠、事業單位、農林漁牧場、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3. 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4. 取得聘僱許可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之家庭。

※勞保、職保之強制、準用強制及自願投保對象請參閱下表:

  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強制加保對象 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包括外國籍人員):
  1. 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
  2.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3.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4.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5.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或漁會之甲類會員。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
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包括外國籍人員):
  1.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
  2.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3.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或漁會之甲類會員。
  4. 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
準用強制加保對象
  1.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見習生。
  2.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
  1.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
自願加保對象
  1. 受僱於4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
  2. 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各業以外之勞工。
  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4.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
  1.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2.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
  3. 受僱經公告非屬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受僱於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之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研究計畫主持人聘僱之研究助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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