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如下:
-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 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 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 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 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
- 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第一點規定工作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 雇主之配偶。
- 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 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