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無繼續投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要參加職災保險?可否退保?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1. 應徵召服兵役。
  2. 留職停薪。
  3.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單位如要申請被保險人勞(就)保繼續加保,但續保期間不參加職災保險,不用另填退保表,本局已於續保申報表增加職災自願退保欄位,投保單位於續保申請書勾選「職災保險退保」即可,又如單位提前復職或續保期間截止,則職災保險自動恢復。

至於被保險人被所僱用之投保單位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存續,並未離職,且無上述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得申報其職災保險退保。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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