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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災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自何時起算及停止?

為確保遭遇職業傷病的受僱勞工皆可取得職災給付,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僱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換言之,即使雇主未替員工辦理加保手續,員工發生職災事故仍可向本局申領職災給付,惟本局會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並核處2至1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連續處罰,及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另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雇主、災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所僱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研究計畫主持人聘僱之研究助理等)等被保險人,應分別於入會、到訓、到職及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自通知當日起算。惟如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入會、到訓、到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又勞工如未退會、結(退)訓、離職,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當日停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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