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期間如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9條規定,均按申報當年度之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例:某甲於114年11月25日申報加保,加保期間自114年11月25日至115年1月25日,投保薪資為最低工資(114年為28,590元、115年為29,500元),雖然其加保期間跨至115年,惟上述期間之保險費仍以投保薪資28,590元及保險費率0.15%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