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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110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111年5月起將開始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勞工朋友如在當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請留意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應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例如:勞工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4萬5,000元,全年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計63萬元,當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2,976元(提繳工資45,800元 x 6% x 12個月),則公司應為勞工開立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59萬7,024元(63萬元-3萬2,976元)。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之自願提繳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即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扣除之金額以10萬8千元(15萬元 x 6% x 12個月)為上限。勞工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均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則其得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扣除之自提金額仍以10萬8千元為上限。

勞保局提醒,如發現扣繳憑單薪資所得總額未扣除個人自願提繳金額或金額有誤,請勞工朋友儘速通知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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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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