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給付(含失能照護補助)

  1.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80條第2款失能照護補助規定適用疑義。
    (1) 災保法第80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2)查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經請領災保法第43條第1項或第2項之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申請照護補助。爰旨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失能之保險事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依災保法請領完全失能年金者,可依災保法第80條第2款及本辦法第7條規定請領(失能)照護補助,並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或依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者,依災保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勞動部111年6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1702號函
  2. 有關被保險人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期間,同時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資格時,應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疑義。
    (1)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致性,並兼顧被保險人保險給付權益,旨揭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80%,至原以職業災害保險之局部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又扣減局部失能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該分級表最高等級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2)至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繼續發給,並適用該法第 58 條及相關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勞動部111年6月23日勞動保2字第1110150398號函
  3.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其勞工保險是否應一併逕予退保疑義。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勞動部111年7月15日勞動保2字第1110150461號令
  4. 有關被保險人之眷屬已請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年金給付,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時,其加發眷屬補助請領疑義。
    (1)查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稱勞保及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被保險人遭遇失能事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其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避免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之生活亦受該失能事故影響,爰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4條明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各款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時,得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2)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旨揭被保險人之眷屬如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勞動部111年9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542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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