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17日勞保1字第0930006589號函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27日勞保1字第0940072434號函修正核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12日勞保1字第0960140053號令修正發布
勞工保險局97年6月2日保承職字第09760235942號令發布
勞工保險局98年4月2日保財欠字第09860020262號令發布
勞工保險局99年6月23日保承職字第09960442572號令發布
勞工保險局100年3月31日保承職字第10060151432號令發布
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23日保承職字第10060934762號令發布
勞工保險局102年6月7日保財欠字第10260038241號令發布修正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5月9日保費職字第10360087962號令發布修正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月15日保費職字第10460001871號令發布修正溯及104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2月30日保費職字第10560408681號令發布修正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7月27日保費職字第10760175231號令發布修正,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26日保費職字第10760253391號令發布修正,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1月20日保費職字第10860271351號令發布修正,第6點自108年1月1日生效,第2、4、5、8、9、10點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8月5日保費職字第11160163182號令發布修正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之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以提高保險費收繳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二)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送本局備查。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
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

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之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以下簡稱職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元:
(一)按時彙繳僅參加職保者之當月職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僅參加職保者之當月職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檢送相關書表。

四、本局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執行補助業務。

五、職業工會及漁會首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款時,應填具「補助款申請書」,並檢附以其名稱所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遲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其補助款自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定補助條件者,由本局將補助款撥入前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
第一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變更者,職業工會或漁會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變更者,補助款自核定當月起撥入變更後之金融機構帳戶。逾期申請致未能核撥者,其補助款自變更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第一點之補助目的,並運用於辦理勞保及職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款尚有結餘款,及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檢送受補助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時一併繳回本局。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本誠信原則對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自主檢核,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局就符合補助條件之職業工會及漁會,依其保險費彙繳情形及本要點所定各項書表申報情形製作「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條件清冊」,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之補助款支用單據,應依工會法、漁會法及其相關財務處理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查核。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

八、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本局核撥補助款之各項收支明細,送交其理、監事會監督審核及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
本局必要時得查核補助款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拒絕提供。
本局得將前項查核結果,彙報職業工會及漁會所屬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作為年度評鑑參考。

九、職業工會或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之半數;在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二)已預收勞保費或職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保險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或「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十、違反第六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或繳回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未改善或繳回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八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善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十一、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保業務之團體,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
(二)按時彙繳當月職保費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點至第八點、第九點第二款及第十點規定。

十二、本局計算應核給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十三、本局對於本補助事項、補助件數及補助金額等資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於本局網站公開。

十四、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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