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傷病給付(含傷病住院照護補助)

  1. 勞工因職業傷病在家療養期間,可否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查被保險人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為限。被保險人於醫院治療終止後在家中療養因非處於「正在治療中」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難核給傷病給付。
    76年8月4日臺內社字第524071號函
  2. 勞工發生職災請公傷病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扣薪資,但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取得原有薪資始得申請傷病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病補償費。另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準此,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如同一事故,依同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臺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
  3.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請領職業災害補償有關「正在治療中」之規定釋疑。
    有關傷病給付請領條件「正在治療中」一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上開所稱「治療」之定義,係指各相關專科視被保險人之傷病情況評斷採不同治療方式(包括復健治療、藥務治療等)之門、住診等醫療行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0日臺89勞保3字第0011444號函
  4.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不能工作」之定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9日臺89勞保3字第0022720號函
  5. 有關勞保局為審核傷病給付時得否指定醫院複檢疑義。
    勞保局為審慎審核該項給付,凡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超過合理復健期間應可恢復工作能力而仍繼續申請之案件,該局即逕予核定不再給付,並基於善意維護被保險人權益,通知被保險人如確實不能從事工作可逕洽教學及公立醫院審查診斷,並開具不能工作期間及預估何時可恢復工作之診斷書送該局重新審核,以利給付。又鑑於國內公私立醫療院所規模設備大小不一,告知逕至公立或教學醫院評估診斷開具證明,乃係取其設備較為周全,診斷較具公信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6日臺90勞保3字第0016587號函
  6. 有關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事故已領滿2年職災傷病給付,嗣因該傷病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可否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疑義。
    本案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醫學專業認定原職業傷病並未痊癒,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不得因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領滿而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仍應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6月4日勞保3字第0990072411號函
  7.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所稱「不能工作」認定疑義。
    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使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為傷病醫療之需要而無法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薪資補助。又依本會89年6月9日台89勞保3字第 0022720號函略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故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而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04月06日勞保3字第1000008646號函
  8.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申請災保法傷病給付者,其因同一職業傷病於災保法施行前、後之住院期間,得否申請同法第80條第1款(住院)照護補助之疑義
    (1) 查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略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保險事故,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得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符合災保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者,得申請照護補助。又,依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照護補助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42條第1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
    (2)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經濟生活,被保險人若已該當災保法第80條第1款及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條件,則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住院)照護補助自其得請領災保法第42條第1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爰旨揭被保險人依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申請災保法傷病給付者,不論其住院期間係於災保法施行前或施行後,均得依上開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
    勞動部以111年6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1701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6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