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訂定;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

一、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二、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

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第一點規定工作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雇主之配偶。
(二)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三)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1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