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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12年

  1.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擔任農會投資或出資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是否屬為完成農會指派任務之情形,而得予認定不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疑義案
    農保被保險人倘係依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農會理事會指定,擔任農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得不認定其具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1日農輔字第1120200091號函復○○縣政府》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知所轄農場出具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辦理方式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使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轄農場委託經營之土地申請參加農保時,依規定應檢具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前揭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除以該農場之委託經營契約作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外,仍應檢附農場出具該農民確有於該筆農地上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始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3日農輔字第1110261827號函》
  3.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申請人,因農產品尚未產出致全年未有銷售自營農產品收入,僅檢附投入農業生產資材憑證時,其資格認定疑義案
    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農民參加之在職社會保險,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及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及第3條已有明定。其中,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3萬600元以上。
    綜上,農保既為職域性社會保險,申請參加農保之申請人,未有農產品產出致無全年出售農產品之收入,僅檢附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5,100元以上之購買憑證時,尚難謂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13日農輔字第1120215100號函復○○縣政府》
  4. 有關農民能否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分割圖代替分管圖持以參加農保1案
    共有土地分割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共有人即取得分割部分土地所有權,申請人自得以地政機關配合判決結果核發之成果圖,作為查核是否作農業生產之依據,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5月8日農輔字第1120215952號函復○○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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