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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單位

  1. 有關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疑義
    (1)旨案與本部107年8月28日勞動保2字第1070140431號函及108年3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0801401501號函,有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及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皆係基於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以村(里)辦公處為服務據點,僱用員工提供在地化照顧服務,性質相近。爰村(里)辦公處辦理旨揭業務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宜,比照本部上開2函釋規定辦理。另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所僱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嗣後如遇與本案性質類似者,請比照前開函釋辦理。
    勞動部112年3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611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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