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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自112年6月1日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12年5月31日農輔字第1120022969號令訂定發布「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並定自112年6月1日施行,本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2條、第1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之非會員自耕農、農會自耕農會員及以非會員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身分加保,並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

二、第3條:
定明應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農地出租,並規範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

三、第4條:
規範承租人之資格及續租條件。

四、第5條:
規範被保險人申請續保應檢附之文件。

五、第6、12條:
規範申請續保案件經農會審查通過者,農會應填具繼續加保通知書,及被保險人未依限辦理續保,或喪失續保之資格條件時,應填具註銷繼續加保通知書,向保險人申報。

六、第7條:
規範續保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之日起,至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止;有2筆以上農地辦理出租者,以租賃契約重疊之期間為準。

七、第8條:
規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仍應繳納保險費,並符合持續出租不得中斷、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及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規定。

八、第9條、第10條:
規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續保權益,及被保險人有農保資格條件異動、喪失或租賃契約異動,應向農會申報。

九、第11條:
規範農會應於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屆滿前3個月通知其申請續保,及被保險人應於續保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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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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