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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一、被保險人之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2. 二、申請老年一次給付者,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三、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並於次月底匯至申請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勞保局及各辦事處之日期為準。
  4. 四、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因此月末日離職退保者,當月不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5. 五、被保險人領取之老年給付如匯至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需自行負擔之國外匯費應於領取之老年給付中扣除。
  6. 六、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又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再核給失業給付。
  7. 七、112年10月1日(含)以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8. 八、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請填具「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經審查,如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將依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擇較高者發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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