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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保保險費

Q1.我可以免繳或延後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嗎?
A:
(1)依「災害防救法」第46條及「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如有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或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標準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2)依「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前述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時「未逾期」保險費,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

Q2.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
A:本局將依本次災區(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如不在(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內,無法補助保險費。災區受災被保險人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112年10月份至113年3月份)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上會載明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俾利被保險人瞭解。

Q3.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及「延後繳納」保險費之期間為何?
A:
(1)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之期間: 112年10月份至113年3月份保險費。
(例如:災區受災被保險人納入國保期間為112年10月5日至113年4月18日,因此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期間為112年10月5日至113年3月31日,至113年4月1日至18日計18天的保險費,被保險人仍需自行繳納。)
(2)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延後繳納保險費之期間:112年7月份至112年8月份保險費延後6個月繳納,繳納期限由112年10月31日延後至113年4月30日;112年9月份之保險費將於112年11月底寄發,原繳納期限是112年12月31日,可延至113年6月30日前繳納,該段期間不計息。

Q4.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災區受災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等事由,致受災被保險人未獲免繳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期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予退還(如有欠費者將優先沖抵欠費)。

Q5.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果有112年4月份之前的欠費,如何處理?
A:災區受災被保險人有欠費者,於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內不予催繳(仍需計收利息,但按月核計應繳納之利息於30元以下免予計收)。

Q6.非災區受災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申請免繳或延後繳納保險費?
A:非災區受災被保險人並無上列「免繳」或「延後繳納」保險費規定,惟國民年金保費逾期繳納產生之利息金額在30元以下者,得予免徵。被保險人如不方便於繳款期限內繳費,可待經濟能力較寬裕時於逾期1、2年之內補繳尚符合免計收利息規定;若被保險人保費累計未繳金額較高不方便一次繳清者,亦可申請小額補單,分次繳納。

Q7.被保險人居住地毀損,無法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該怎麼辦?
A:
(1)請儘速電洽本局辦理通訊地址變更,本局會將繳款單寄送到您變更後的地址。
(2)如果您來不及辦理通訊地址變更,或是在繳款單寄發之次月10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可透過本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專區的「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申請郵寄補發,或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申報及查詢」線上補印繳款單後繳納,或電洽本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轉分機6066、6055或6077)或以書面或親洽本局各地辦事處申請補發繳款單。

Q8.若被保險人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仍有疑問,可以向哪個單位洽詢?
A:若您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96-1266,轉分機6066、6055、6077。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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