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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1. 勞工參加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後,事業單位得免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為其實施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事業單位參加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該項檢查之醫療機構為本會及衛生署指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或塵肺檢查醫療機構,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或第13條(現修正為第18條)規定,且檢查紀錄已提供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健康管理時,同意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25日臺86勞安3字第050437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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