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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

  1.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以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得否請領國保生育給付疑義一案
    (1) 按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32條之1所定「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係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娩或早產)為要件。
    (2) 如經查明被保險人本人並無分娩或早產事實,且新生兒係經代理孕母所生,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1日衛部保字第1120154552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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