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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1. 一、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增給50%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2. 二、年金給付:
    1.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2)「職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3. 年金金額計算方式: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及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4.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5.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6.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7. 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舉例1: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 20+7/12 )× 1.55 %= 10,208元。
      因屬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 × 20 個月= 64 萬元。
  3. 三、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1.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所定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舉例2:同前例1,張女士有眷屬2人。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 20+7/12 )× 1.55 % × (1 + 25 %× 2) = 15,312元。
    2. (二)、眷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
      2. 子女(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三)、眷屬補助停發
      1. 配偶:再婚(離婚)或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2. 子女: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3. 入獄 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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